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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

法国政府以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核心,致力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于本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制定了一系列高效和透明度的法律法规。法国政府对于本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活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采取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地域管辖的税收原则,即只有境内产生的利润才在法国纳税,而企业在境外投资所获得的亏损和利润均不纳入法国母公司的纳税范围。法国政府涉及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下列四项内容:

(1) 海外子公司的股息免税

使用免税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是法国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特色。根据法国政府于1965年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任何一家法国公司在外国公司持有10%以上的资本,即视为母公司,其持股的公司则被视为子公司,国外子公司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不计入母公司应纳税的所得范围。法国政府认为,对外投资企业的在境外投资活动的利润实行免税政策,不仅体现了对于利润来源国税收主权的尊重,而且能使本国居民企业在其境外利润来源国与当地的其他企业承担同等的税赋,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和境外投资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免税法的采用还有效地降低了对外投资的跨国企业的税务负担,从而促使法国拥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例如雷诺汽车公司、标致雪铁龙汽车公司等著名的跨国公司。此外,许多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将研发中心安置在法国,这都与法国在对外投资所得税制上采取的资本输入中性模式有不可忽视的联系。

(2) 财务合并制

为了防止法国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而到境外投资或将工业制造业务外迁到其他国家,法国政府采取财务合并制。规定对于境外子公司在国外的所得税低于法国所得税二分之一的情况,必须将其子公司的财务纳入法国母公司之中,除非母公司能证明其投资是以当地市场销售为主,而不是出于避税目的,而海外子公司则按综合利润纳税。

(3) 税收抵免

法国政府签订的许多税收协定对投资利润的预提税给予税收抵免,在法国和东道国存在“双重征税”的情况下,法国公司在得到政府允许之后,可抵免国外投资利润已缴纳的预提税。

(4) 风险准备金制度

法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9条规定,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每年(一般不超过5年)可在应税收入中免税提取准备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在此期间对外投资的总额,期满后将准备金按比例计入每年的利润中纳税。